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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前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邓胜冬与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胜冬,陈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邓胜冬,男,1970年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001113695,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友联村北庄37号。被告陈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胜冬诉被告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胜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胜冬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胜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邓胜冬负担。审判员 张 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羿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