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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熊少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少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465号罪犯熊少羊。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5日作出(2000)柳市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少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汉邦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5日以(2000)桂刑复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2003年2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8月27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9年4月、2011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二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6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熊少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少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2.19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少羊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仍能继续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少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汉邦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