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执字第004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程中兰与王志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执字第00432-3号申请执行人程中兰,务农。被执行人王志旺。申请执行人程中兰与被执行人王志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中兰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志旺银行存款26910.40元,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都执字第004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本金52486.88元、案件受理费942元(未预交)、执行费687元(未预交),以上金额共计54115.88元,已执行本金26910.40元,未执行本金25576.48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