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云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云飞,胡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古执审字第10号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古田县解放路143号。法定代表人余泽动,局长。被执行人林云飞,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住古田县。被执行人胡巧金,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住古田县。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日作出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3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林云飞、胡巧金于1997年12月登记结婚,于1999年7月生育第一胎,女孩,于2005年8月生育第二胎,女孩,又于2013年5月生育第三胎,男孩。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行为。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2739.2元整,并应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加收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3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7月5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林云飞、胡巧金于2013年11月15日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并承诺余额自2014年11月份起分期缴纳。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5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于十日内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3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林云飞、胡巧金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按分期缴纳协议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林云飞、胡巧金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后立即自动履行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3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2739.2元(已缴纳10000元)及滞纳金的义务。三、被执行人林云飞、胡巧金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吴雅珍审判员 余新利审判员 蔡贺生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