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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民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托民初字第2715号原告郝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到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斯庆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