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民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托民初字第2715号原告郝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到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斯庆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