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栾尚春与被执行人和西虎、康东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尚春,和西虎,康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栾尚春。被执行人和西虎。被执行人康东升。申请执行人栾尚春与被执行人和西虎、康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39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过付款66900元,执行费650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9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