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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栾尚春与被执行人和西虎、康东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尚春,和西虎,康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栾尚春。被执行人和西虎。被执行人康东升。申请执行人栾尚春与被执行人和西虎、康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39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过付款66900元,执行费650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9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