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民敏、张仁松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民敏,张仁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张民敏,女,汉族,1985年7月1日生。申请人张仁松,男,汉族,1962年4月16日生。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民敏、张仁松因继承纠纷,经金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5年1月25日达成(2015)淮金民调第0000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位于金湖县润德路59-2号(房产证号“J201117923”)楼房中、原属赵素香所有部分产权由当事人张民敏继承、归当事人张民敏所有,当事人张仁松自愿放弃继承权。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金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淮金民调第0000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雷爱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