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闸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郭丽娟与史宇阳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娟,史宇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闸执字第2045号申请执行人郭丽娟,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史宇阳,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闸北区。原告郭丽娟诉被告史宇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5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郭丽娟在法定时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宇阳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宇阳系失业人员,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处徒刑。执行期间,本院已向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史宇阳应协助将其名下牌号为沪N5XX**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DDDJ5GB1AA162935,发动机号:XXXXXXXXXXXXXX)办理车辆产权变更至郭丽娟名下的登记手续。执行中,上海市公安局对办理车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作出停止办理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信息,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待具备执行条件之时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丽娟依据本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5070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招林执行员  陶保林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