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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诉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丁毅与刘天兵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毅,刘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诉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丁毅。被申请人刘天兵。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天兵位于连云区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丁兰位于连云区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梓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