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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俊华诉上海港轧扁钢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华,上海港轧扁钢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85号原告王俊华。被告上海港轧扁钢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干巷镇光明村十组。法定代表人严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华诉被告上海港轧扁钢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王俊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