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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卢勇与阮西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377-2号申请人:卢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阮某某,男,汉族,住铜陵县。申请人卢某与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75号民事裁定书书已生效。并由方某以名下长江中路232号三层的房屋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方某名下长江中路232号三层的房屋产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