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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与翟德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翟德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槐商初字第115号原告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曹长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斌,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岭,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翟德亮,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德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巧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