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张××。被告刘××。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忻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人情冷漠,对家庭毫无责任感,经常实施家庭冷暴力,并且常上网与异性聊天搭讪。2013年2月被告曾以工作出差为由去异地约会异性并且夜不归宿,导致双方分居长达近半年之久。此后被告又以出国工作为由,屡次提出不要孩子,经原告和家人多次苦心规劝,被告仍劣性不改,出尔反尔,变本加厉,甚至吵架时拿两把菜刀架在原告脖子上,威胁让原告协助其办理户口事���。并威胁原告,如果将离婚问题起诉到法院,就拖着不离。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其暴力举动和屡次出轨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并且剥夺原告合法生育权,被告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双方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无夫妻生活,现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毫无缓和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于多次协商不成,原告于2014年4月初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以各种理由拖着不离。自2014年初至今双方已分居1年多,期间毫无任何联系,表明了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情况下,继续名义上的婚姻关系实际上是对双方更大的伤害。基于上述原因,为使原、被告双方都能正常生活,安心工作,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婚���状况属实,被告与原告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被告也没有与其他异性约会,那只是原告的猜测而已。被告的确曾因家庭琐事拿刀威胁过原告,其已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但其不是要真心伤害原告。被告认为只有在双方的感情经营好的前提下,再要孩子才是稳妥的。现双方感情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4年4月初起诉离婚,后撤诉。2014年3月1日原、被告因故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油街三区居委会证明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自主登记结婚,说明双方的婚姻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关��,履行自己在结婚时的承诺,双方才能将婚姻进行到底。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应妥善予以处理。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所举证据不足,故对原告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信任与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忻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琭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