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桂春与青岛聚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恒佳塑业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春,青岛聚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恒佳塑业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李桂春,工人。被执行人:青岛聚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175号103户。法定代表人:谭深智,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恒佳塑业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住所地:黄岛区临港路2377号。法定代表人:丁金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桂春与被执行人青岛聚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恒佳塑业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75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2549.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75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王怀贞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