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曾光斌与马品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光斌,马品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96号原告:曾光斌,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四川省乐至县人,农民。被告:马品良,男,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河南省沛县人,农民。原告曾光斌诉被告马品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发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光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品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光斌起诉称,2012年5月份,原告给被告育了西红柿苗,被告支付了部分苗款还有余款15,000元未付,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4年12月31日归还,但此款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西红柿苗余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曾光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4月10日被告马品良出具的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原告西红柿苗余款15,000元未付。被告马品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5月份,原告给被告育了五千多盘西红柿苗,苗款30,000元,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苗款,但余款15,000元未付,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4年12月31日还清,但此款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西红柿苗余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原告为被告育西红柿苗,被告理应支付西红柿苗款,不应拖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西红柿苗余款的诉讼请求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品良支付原告曾光斌西红柿苗余款15,000元,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马品良负担,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发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