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一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泽建与葛群群、葛仲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建,葛群群,葛仲春,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一初字第87-1号原告:刘泽建,城市居民。被告:葛群群,农村居民。被告:葛仲春,农村居民。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中学路8号。法定代表人:严成效,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建与被告葛群群、葛仲春、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行的施工保证金10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行的保证金100万元给予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献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