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凌某与刘瑞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瑞玲,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瑞玲,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法定代理人凌伟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刘瑞玲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同月14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瑞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本件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颜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