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玉濮、关彦周与濮阳县鲁河镇翟庄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濮,关彦周,濮阳县鲁河镇翟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濮,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彦周,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灵袖,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素钦,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县鲁河镇翟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鲁河镇翟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印桌,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宏罡,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玉濮、关彦周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县鲁河镇翟庄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玉濮的委托代理人王婷婷、上诉人关彦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灵袖、许素钦与被上诉人濮阳县鲁河镇翟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印桌及该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陈宏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孔德军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沈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