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贺鹏与杨宝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鹏,杨宝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贺鹏,男,生于1983年11月7日,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农民。被执行人杨宝恒,男,生于1972年1月9日,汉族,住凤翔县彪角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原告贺鹏诉被告杨宝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执行标的4436元已经执行清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