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益友工贸有限公司与石平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益友工贸有限公司,石平安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益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二路六村*****号。法定代表人李国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良国,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平安,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攀枝花市益友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平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攀枝花市益友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攀枝花市益友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集���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且有利于解决该纠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攀枝花市益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0元,均由上诉人攀枝花市益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玉代理审判员 熊 疆代理审判员 王 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林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