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好佳家居有限公司与陈瑞鑫、广州伊丽诗定制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瑞鑫,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伊丽诗定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瑞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好佳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柯逊。委托代理人:李耀华、刘茗轩,均系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瑞鑫、广州伊丽诗定制家具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瑞鑫、广州伊某诗定制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系指因不动产产权问题产生的争议,而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涉及的是债务、经济问题,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本案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另,根据《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陈瑞鑫是广州伊某诗定制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瑞鑫的住所地在增城市,不论是从《合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由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本案实施,更符合“两便”原则。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的租赁,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第六层家居商场6A014,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