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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满玉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沅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钟满玉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满玉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沅陵县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钟满玉支付赔偿款35000元,债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