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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志奇诉被告朱政权、刘玉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奇,朱政权,刘玉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72号原告吴志奇,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自流井区。被告朱政权,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刘玉英,女,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奇诉被告朱政权、刘玉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共计2,170.00元,由原告吴志奇承担。审判员  谢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