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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热汗古与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热汗古,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0号原告:热汗古。委托代理人:哈斯也提·阿不力米提,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定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霆,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热汗古与被告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热汗古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热汗古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热汗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1873元(原告热汗古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交诉讼费25元,剩余1848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古力买热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