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郁成凤与临沂临湘板材厂、李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成凤,临沂临湘板材厂,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3681号申请执行人郁成凤。被执行人临沂临湘板材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朱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被执行人李勇。申请执行人郁成凤与被执行人临沂临湘板材厂、李勇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向本院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82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良审判员 李艾忠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