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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凌民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凌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徐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方全福、方强,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厨师。委托代理人夏冬华,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亚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东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