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凌民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凌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徐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方全福、方强,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厨师。委托代理人夏冬华,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亚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东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