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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执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王洁与王栋、卢清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洁,王栋,卢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872号申请执行人:王洁。被执行人:王栋。被执行人:卢清云。王洁与王栋、卢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