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崔海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