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崔海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