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夏维茂与天津荣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539号申请人夏维茂与被执行人天津荣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南民三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南民三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英达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朱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