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雷治国与温州市瓯海梧田益阳服装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46号原告:雷治国。委托代理人:项宇伟,浙江浙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益阳服装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梧田河池路169号二楼。经营者:罗时益。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治国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益阳服装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治国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治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治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优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