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钱晓景与王玉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晓景,王玉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钱晓景,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善,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玉书,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程燕,银行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晓景与被告王玉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钱晓景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晓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