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政红、王峰与武汉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政红,王峰,武汉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魏政红。申请执行人王峰。被执行人武汉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33号广源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顾俊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政红、王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9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向魏政红、王峰支付61,32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8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2,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