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玉银与王宪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银,王宪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刘玉银,男,1969年11月6日生,回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王宪政,男,1974年4月29日,汉族,住商河县。申请人刘玉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宪政驾驶的王宪政所有的鲁AFP1**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玉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宪政驾驶的王宪政所有的鲁AFP1**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仲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