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李华国与邵华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国,邵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国,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邵华洋,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国与被执行人邵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华洋已自动履行怀远人民法院(2011)怀民二初字第02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远人民法院(2011)怀民一初字第02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