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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凌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496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某某,农民。2010年6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帅,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二刑诉(201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均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凌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周某、袁某、李某、汤某、易某,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4.9575克。具体如下:1、2013年11月20日、12月8日,被告人凌某某在本县余坪乡黄管村自己家中先后2次贩卖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周某和袁某,每次贩卖海洛因约0.5克���共计贩卖海洛因约1克。2、2014年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凌某某在自己家中分别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海洛因约0.5克给吸毒人员李某、汤某,共计贩卖海洛因约1克。3、2014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凌某某在本县余坪乡黄管村村口准备贩卖400元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易某时,被平江县公安局南江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凌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5包,净重2.9575克。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查获的毒品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袁某、周某、李某、汤某、易某的证言;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属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涉嫌贩卖毒品罪,属特别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凌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定义亦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凌某某2014年5月8日下午贩卖毒品存在公安特勤介入情况;被告人凌某某悔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其系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小;其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等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凌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并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且有经庭审认证、质证的现场查获的毒品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袁某、周某、李某、汤某���易某的证言;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意见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特别再犯,且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凌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凌某某系残疾人,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凌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琰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高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