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蒋田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田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425号罪犯蒋田生。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原广西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7日作出(1998)桂地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田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蒋田生及同案被告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6日以(1998)桂刑核字第322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蒋田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2001年5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8月、2008年7月、2010年10月、2012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计减刑四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蒋田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田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评为优秀学员,2013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8.8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田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田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