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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卓翼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卓翼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2931号原告陕西卓翼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21号1幢11009室。法定代表人卓俭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春峰,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斌,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110号。负责人张翠娥,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卓翼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卓翼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卓翼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卓翼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7元,退还原告陕西卓翼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人民陪审员  裴慧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