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沈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峰,潘木平,南细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454号申请人:沈峰,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经商。被申请人:潘木平,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申请人:南细容,女,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系被告潘木平之妻。申请执行人沈峰与被执行人潘木平、南细容代位权纠纷执行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3)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6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峰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7426元,应承担诉讼费为1200元,执行费为920元。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67号判决书中关于被告潘木平、南细容应承担义务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