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淮海商业管理公司诉云南机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淮海商业集团机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淮海商业集团机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淮海商业管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机场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机场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巫家坝。法定代表人周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玲,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武社民,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上海淮海商业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机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14)昆铁民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海淮海商业管理公司称,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发生时如何解决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有偿转让经营权(特许经营)合同》第十八条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于约定管辖,应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云南机场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淮海商业管理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机场公司因有偿转让经营权(特许经营)发生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有偿转让经营权(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向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复函》第一条第(二)项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2014〕88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六条规定,自2014年5月21日起,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昆明市内发生的“机场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此,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云南机场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上诉人上海淮海商业管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宴代理审判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韩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