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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40号原告: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祥。委托代理人:盛树明。委托代理人:管建强。被告: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2437.5元,保全费1745元,合计4182.5元,由原告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