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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行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先宏、佘义林计划生育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先宏,佘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行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3861—2.法定代表人:周家仓,主任。被执行人:许先宏,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六安市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佘义林,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六安市舒城县人,住址同上。本院执行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先宏、佘义林计划生育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成琪审判员  陶 浩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树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