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诽谤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候某某,张某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终字第2号上诉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候某某,女,汉族,1953年12月21日出生,大学文化,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现住乌海市。原审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大学文化,鄂尔多斯市人,现住乌海市。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候某某诉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一案,2006年5月16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06)乌勃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因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候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事实,自诉人、被告人系单元上、下楼邻居,因太阳能漏水分摊费用,被告人到自诉人家中索要费用发生争执,被告人先后向自诉人丈夫所在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纪检委、自治区组织部等部门投递同一内容的书面材料,检举自诉人丈夫的有关问题,同时在材料中提及20多年前,有人要强奸自诉人时,是被告人及其父亲、兄弟救了自诉人。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实施了对其人格进行诽谤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认为,自诉人候某某控诉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的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上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个人目的;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除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否则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十分恶劣,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的等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投递材料的机关为自诉人候某某丈夫陈某某单位和与陈某某单位有关联的上级机关,这些机关接到材料后,按照程序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不会四处散布。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客观上没有公然散布,是否是捏造虚假事实,已是二十多年前的事儿,时过境迁,无法查实;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双方发生的时间是2005年6月29日,而自诉人候某某因抑郁住院的时间是2006年1月22日,自诉人候某某没有证据证实她在与被告人发生纠纷后半年内所治疗的抑郁疾病与被告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况且导致抑郁的原因有多种,自诉人亦无法排除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其抑郁疾病有其它原因所致的可能性,故自诉人候某某控诉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的事实及罪名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其要求的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名誉侵权损失费共计20000元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无罪;二、驳回自诉人候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被告人张某捏造事实,并打印成材料,分别向自治区纪检委、组织部、宣传部及乌海日报社投送,对其丈夫陈某某进行肆意诽谤污蔑,严重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同时编造了20多年前有人要强奸我的事实,侵犯了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2006年1月,我看到材料后晕倒,被确诊为抑郁症。故应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张某辩称,自诉人丈夫陈某某打了我母亲,我向报社等机关反映问题,自诉人没有证据证实我诽谤他,法院立案是没有依据的。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是一致的。本院认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因邻里纠纷导致矛盾深化,原审被告人张某投递材料反映情况,反映的机关为上诉人候某某丈夫陈某某单位和与陈某某单位有关联的上级机关,这些机关接到材料后,按照程序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不会四处散布。按照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以刑罚。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原审被告人向陈某某所工作的单位及有关联的部门反映情况的材料,应当属于检举揭发或错告的行为,不属于散布于公众的行为。至于在材料中提及20多年前,有人要强奸上诉人时,是原审被告人及其父亲、兄弟救了自诉人的情况,无证据证实其真伪,是否属于原审被告人捏造事实无法断定。故上诉人候某某起诉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证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清艳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苗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