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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朱广先与朱广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先,朱广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朱广先,农民。委托代理人吕世先,农民。被告朱广顺,农民。委托代理人耿海军,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先诉被告朱广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志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鑫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