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霞法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女。被执行人何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霞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分得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60%的基金(75xxxx83819),被执行人承担150元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同意贷款支付欠款,要求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时支付抚养费。双方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同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46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执行。审判长 徐振邦审判员 林 鹏审判员 袁锦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华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