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卢宏与刘军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卢宏,女。被执行人:刘军功,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凤民初字第0399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4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本金及利息2.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一五年��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金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