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石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小敏申请执行当涂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敏,当涂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石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杨小敏。被执行人:当涂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小敏与被执行人当涂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石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当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杨小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石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 程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