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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洪恩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189号被执行人王洪恩,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云华里**号楼1门***号,现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7********。被执行人王洪恩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二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王洪恩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执行庭移送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洪恩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王洪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