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某;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0099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许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执行工作有关规定,本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刘 义执行员 倪 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