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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建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张才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张才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77号原告李建业,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山东省高唐县金城东路489号13号楼1单元502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西首名人苑1号楼。负责人:牛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才国,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山东省高唐县鼓楼东路328号2号楼4单元32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业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张才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因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业负担。审判员  张慧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