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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叶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23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发现其有抢劫罪漏罪,于2002年1月21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7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14年1月21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0日被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下午15时许,被害人王某乙的父亲王某甲至位于云和县浮云街道城东路与解放东路交叉路口的赖府酒行找马利涛(另案处理)索要欠款时,其眉角处被马利涛用烟灰缸砸伤。当天晚上,王某乙与马利涛在云和县解放东路99酒吧相遇,王某乙就其父亲被打伤一事找马利涛理论,两人在99酒吧后门发生争吵。被告人叶某与陈某甲、杨某、周某甲、陈某乙(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见状,从事先停放在附近的一辆红色本田飞度小车上拿了砍刀,上前帮忙追打王某乙。王某乙等人见状向99酒吧隔壁的金林大酒店门口方向逃跑,跑至离酒店门口约二十米处时摔倒在地,被告人叶某持刀砍向王某乙的手臂等处,王某乙的左手臂及左大腿被砍伤,后在双方持刀打斗中被告人叶某脸部被人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被刀伤致左尺骨开放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叶某被刀伤致左颜面裂伤,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叶某向云和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得到了王某乙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砍刀三把,证人陈某甲、杨某、周某甲、陈某乙、王某甲、黄某甲、林某、刘某、郑某、季某、汪某、黄某乙、董某、徐某、雷某、周某乙的证言,云公物(伤)鉴字(2013)27号、34号鉴定文书、云公物(伤)鉴字(2014)34号,叶某、陈某甲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光盘一张及视频监控情况说明,叶某伤势照片、王某乙伤势照片、收条、谅解书、叶某罪犯档案资料、本院(2000)云刑初字���80号、(2002)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叶某、陈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云和县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110反馈记录单、出警情况说明、云和县公安局扣押(移交)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视频监控光盘一张及视频监控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曾因抢劫罪被处罚的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等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曼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伶娟 来源:百度“”